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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张盼盼近日反映说,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她提出必须加薪才能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虽明确予以拒绝,但继续对她用工并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现在,时间已过半年之久。
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向公司索要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的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张盼盼有权向公司索要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上述规定表明,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用工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
结合本案,张盼盼明确告知公司不同意按照原工资待遇续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其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没有过错。公司的正确做法是要么按照其要求提高工资待遇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么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既不提高工资待遇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也不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反而是继续对其进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公司必须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梅生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