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1、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的程序: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4、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伙人。
2、扩展资料: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
3、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4、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5、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6、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7、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8、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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